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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拆与不拆,应否以"考古价值"为标准
发布时间:2009/7/22 0:00:00

   据712日《珠江晚报》报道,在广东省珠江市斗门区白蕉镇南环村有一座民国时期建造的二层碉楼,这些天,该不该拆除这座碉楼的问题被提上了村委会的议事日程,虽然还没有最终决定,但村民对拆除一事已然有了两种不同的态度。11日下午,斗门区文物保护部门表示,该碉楼年代不够久远,而且破坏严重,不具备考古价值,南环村可根据相应程序对碉楼进行处理。

  正方

  当地认定并无不妥

  孙英男

  目前我国关于古建筑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尤其是全国立法缺失。若参考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会得到一些启发。

  该条例对于古建筑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是指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寺庙、祠堂、义庄、会馆、牌坊、桥梁、驳岸、城墙、古井等建筑物、构筑物;()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

  以上述规定为参照,可知斗门区文物保护部门对该民国时期(1912年至1949)建造的碉楼所作的认定并无不妥。

  放宽认定条件更能保护文物

  刘加良

  认为古建筑保护不应以“具备考古价值”为前提的主张者,担心以此为前提会导致很多的古建筑得不到保护或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并非必要。因为以“具备考古价值”作为保护古建筑的前提条件,并不会防止将本应保护的古建筑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笔者认为,应从宽认定是否“具备考古价值”,即凡在古代、近代、现代乃至当代出现的事物,只要其具有不可复制性,即应认定其“具备考古价值”,不应为具备考古价值设置过于严苛的条件。历史难以重复,过去无法复制。放宽认定的条件,可使人们的关注点从古建筑之考古价值的有无,转移到其考古价值的大小上面,依照古建筑考古价值大小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从而使对古建筑的保护具有层次性和针对性,进而避免古建筑保护的一刀切与雷同化,最终能让本不充裕的可用于保护古建筑的资源合理配置、物尽其用。

  反方

  不应以考古价值为标准

  武洁

  乍一看,这座碉楼并不具备考古价值,而且已被破坏严重,拆除它不失为明智选择。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便会发现,如何认定考古价值影响着对古建筑的保护力度,这座碉楼已被破坏严重的现状,就暴露出当地对古建筑保护与管理的不善,补足缺口实有必要。

  事实上,一定要以具备考古价值,或者已被认定为文物,作为古建筑保护必要条件的话,本身就是对考古价值的偏见与误读。

  真实的情形是,究竟如何认定考古价值,不同的视角完全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对于一位明清史专家而言,民国建筑的考古价值的确不大,但是,对于一位民国史研究者而言,一栋民国碉楼,即便是破败不堪,也同样可能被视为珍宝。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文物的认定。今日不被视为文物,并不代表这一栋建筑不具备文物的价值。如今已是世界文化遗产的平遥古城,几十年前也同样算不得文物,平遥周边几座同等规模的古城城墙也正因为不算文物而被拆除殆尽。几十年过去,曾认为城墙不具价值,把城墙不当文物的古城已悔之晚矣。

  对于南环村而言,民国碉楼或许如今看来价值一般,但确是南环村最具特色、历史也最为悠久的建筑,不仅如此,这座建筑更是凝聚和留存了村民们很多美好的记忆,这也是相当一部分村民反对拆除碉楼的原因所在。既然如此,当然不能因为破坏严重和不具考古价值,便无视这部分村民的诉求。历史经验证明,任何不尊重和破坏历史遗存的行为都将受到历史的惩罚,而善待历史遗存的任何努力也终将因此而受益匪浅。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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