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一时的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躲猫猫”事件真相大白后,打死李荞明的3名“牢头狱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送上法庭,等待判决。晋宁县看守所监管民警李东明因涉嫌玩忽职守罪、民警苏绍录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也被提起公诉。今日上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嵩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这两名民警的职务犯罪案件。昆明市各政法部门、20多家新闻媒体及被告人亲属参加了旁听。
公诉人嵩明县检察院3名检察官回顾了“躲猫猫”事件的过程: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东明在晋宁县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负责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关于看守所民警监管职责的规定,未按要求认真对在押人员及监室进行安全检查和值班巡视等管教活动,不按照“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的规定,不正确履行对在押人员直接管理和规范管理的职责,以致自己主管的9号监室内形成了以张厚华、张涛等人为首的“牢头狱霸”势力,暗中对该监室的管理事务进行操控,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致使张厚华、张涛等人用各种暴力、污辱、“玩游戏”等手段对新入所在押人员实施体罚、虐待和殴打。
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被告人苏绍录在晋宁县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履行管教职责过程中,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纪律的20余名被监管人员进行罚跪,并使用胶底布鞋抽打脸颊和用警棍殴打身体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
公诉意见
公诉人认为:李东明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绍录作为公安机关监管人员,违反规定对多名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情节严重。苏绍录作为监室的协管,与李东明同样涉嫌玩忽职守,只是其虐待被监管人罪较重,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故根据刑法第248条第1款之规定,仅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被告人苏绍录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出示了看守所被看押人员的证词,认为李东明将9号监室的管理权下放给了被看押人员张厚华,而张正是监室中的“老大”,他手下有几名打手,形成了一个黑帮,称霸一室。正是在他的指使下,几名犯罪嫌疑人对李荞明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殴打,最终导致其死亡。
公诉人还指出,李东明、苏绍录没有履行安全检查的职责,对监室内被押人员的动态没有掌握;作为9号监室的主管、协管,交班时没有明确接班人,也没有在交班会交待:李荞明系新进来的人员,应予以特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