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7日,某村赵A、赵B由村干部陪同来公证处询问如何用法律来解决遇到的问题。赵A,男,1935年生,未婚,也没有收养过子女,一直独自生活,近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告知已患食道癌。赵本人虽属性格开朗、能正视自己病情之人,但已感到体力不支,生活自理困难,经和亲朋好友协商,无人愿承担扶养之责。后由村委会出面,找到一品德条件都比较合适的村民赵B。双方初步商定:赵A去世前,由赵B负责赵A的衣、食、住、行、住院治疗等费用,赵A病故后,丧葬等费用也由赵B负责,赵A的财产全部遗赠给赵B。问此事能不能公证,赵B说:如能公证,就立协议,不给公证,就不承揽此事,省得将来赵A去世后,其亲戚争财产,惹麻烦。赵A则反复说:无论如何给办了公证,不然他就无法过了。公证员当即表示,你们可根据《继承法》规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写清,赵B只要按协议约定条款尽了义务,赵A遗赠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谁也抢不了你的;如你不按协议尽义务,财产你也得不到,赵A随时可以提出终止协议。经解释,双方心里有了底,根据他们初步协商的条款,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如治病只限于本县各医院,丧葬规格由村委会定,其亲威不能提无理要求等,双方同意后,愉快地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事后,公证员专门对此证进行了回访,赵A已去世,经和其亲属座谈,都说赵B照顾得很好,赵A生前很满意。赵B也说,因有公证书做保证,没有人来争夺财产,是公证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当我看完了这个案例之后感觉很欣慰,虽然这个公证不是我亲自办理的,但是我为我能成为这个行业的一员而高兴。其实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已经越来越强,当人们遇到问题时,不会再急躁不安而是寻求法律的帮助。所以作为一名公证员助理我们更应该做好我们的本职工作,为我们的当事人竭诚的服务,让更多的人相信公证,当出现问题时能够找到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