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须知
发布时间:2009/3/12 0:00:00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簿记载证明);
2、申请人为外国籍的应提交本人的护照,所属国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所有申请人与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及关系);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关系人的身份证、护照、旅行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关系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