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的承担寄养外籍(境外)儿童保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寄养外籍(境外)儿童保证书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涉外公证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1、承担寄养的抚养、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信;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2、被寄养儿童的国籍(护照或通行证)证件及复印件;
3、被寄养儿童父母的书面寄养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寄养理由,指定监护人、抚养人,寄养年限及被寄养儿童父母的基本情况;
4、被寄养儿童父母的身份证明,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的,需提交外国护照或通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需提交其父(母)在国外(境外)定居证件及其复印件。
5、承担寄养的抚养人、监护人的书面保证书。保证对寄养儿童担负抚养和监护的责任。
1、承担寄养的抚养人、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业、家庭住址与被寄养儿童的关系等);
2、被寄养儿童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
3、承担抚养与监护的责任和寄养期限;
4、保证被寄养儿童没有不可抗拒之原因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期离境。
16周岁以上的外籍(境外)儿童不得在华寄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