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阳光信息 > 公证指南

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发布时间:2009/6/10 0:00:00

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私房产权所有人将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房屋出卖给买方并接受买方价款,双方为此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城市私有房屋系指座落在本地区范围市区、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工矿区和工业点范围内的私有房屋。办理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遵循双方协商、按质论价,依法成交的原则。办理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卖方需提交:

①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②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复印件;

③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④买卖房屋合同文本。

2、买方为公民的需提交:

①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3、买方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交:

①法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浙江省舟山市阳光公证处 © Copyright 2009 - 2020. zsgzc.cn.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09053557号-1
浙公网安备 33090202000371号 地址:定海区环城北路50号(海山公园东侧100米) 邮编:316000
新城地址:临城新区翁山路416号中浪国际大厦C座17楼 | 普陀地址:普陀区东港街道麒麟街211号东港财富中心A座701室
定海电话:0580—2022639、2022437、2047301、2608423 传真:0580—2022639、2229426
临城电话:0580-2023851、2660241传真0580-2023852。普陀:0580-3820680、3312187 传真:0580-306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