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制强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特殊公证活动。
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具体有:
(1)涉及不动产转让的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2)一般债权文书可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3)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当事人,应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有给付内容的合同等。
(3)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
(4)债务人的资金,偿还能力证明。
(5)要求赋予借据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以下法律条件:
(1)债权文书要以给一定数量的货币、有价证券、物品为内容,且必须清楚、明确。
(2)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应载明债务人愿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4)公证书作成时就要载明有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