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存公证的概念、特征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提存公证的主要特征:
1、由债务人或担保人提出公证申请,但担保之提存往往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2、按特别程序办理,公证员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清偿债务之提存,从提存之日起3日内出具公证书、以通知或公告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对担保之提存,则应按照当事人约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
3、公证处对提存标的物负有保管义务,并应按规定处置。
4、具有特别效力,即产生债务清偿的法律后果。
二、提存的范围、条件及办理提存公证的依据
提存的范围: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为切实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提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作为提存人的债务人必须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3、提存的标的物要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违反约定和规定的提存,不能产生清偿的法律后果。
4、出现了债务人无法直接履行债务的事实。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债务清偿期限至,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的标的的;(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二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约定提存的:(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2)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公证处办理提存的依据是《合同法》、《担保法》、《提存公证规则》、《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申办提存公证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公证处受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2、已生效且履行期届满之合同或文书或交易双方所拟签订合同或拟履行的合同(担保的提存)。
3、以提存方式清偿债务或担保债务履行的有关证明材料。
4、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或其他情况及联系方式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与出证
1、审查要求:
(1)提存债务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提存之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提存标的物是否合法、符合合同规定;
(4)是否存在债务人无法直接履行债务的事实;
(5)债务人是否已尽了催告或寻找债权人的义务;
(6)对于担保的提存,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所拟签订的合同或拟履行的合同及其对提存的约定:提存的标的物是否明确;交付提存的标的物的条件是否明确、可行;上述条件的确认及通知方式;条件未达到的确认及通知方式;条件未达到时对提存标的物的处理。
(7)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2、证明方式和出证条件
提存公证应采取直接证明的形式,即对提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方式,而不能采取证明印鉴、签名属实的间接证明方式。
提存公证的出证条件:
(1)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办理申请提存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提存的行为、内容以及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提存公证的特别规定
1、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验收的,公证处应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公证员应制作验收笔录。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可予以证据保全,并在公证笔录和公证书中注明。
2、公证期限。应从提存之日起3日内出具公证书。
3、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通知和,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
4、公证处负有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的义务,保管期限视提存标的物性质而定,最长为5年。
5、从提存之日起,超过5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