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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遗赠)公证须知
发布时间:2009/9/21 0:00:00

1、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行为具有改变法定继承的效力,即由遗嘱人自行决定财产由何人继承和继承多少。

2、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3、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果遗嘱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公证处办理,可由公证员上门办理。

4、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为准;立有数份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因此,变更、撤销公证遗嘱,需要重新办理公证。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可以立遗嘱将你个人的财产指定给你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你的个人财产赠给上述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赠给国家、集体。

6、若遗嘱处分的财产不作为受益人夫妻共有的,应当写入遗嘱内。

7、依据《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人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分额。如果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额,在办理继承时,相关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为其留下必要的遗产;

8、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遗嘱无效:①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②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④伪造的遗嘱;④遗嘱被篡改的内容。

9、鉴于遗嘱的保密性,公证机构对遗嘱内容仅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 故遗嘱人必须保证自己对遗嘱中处分的财产享有合法财产权,遗嘱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0、设遗嘱执行人的,该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诚实可信,并告知其在遗嘱人去世之后,应召开家庭会议并将该遗嘱公开,及时履行遗嘱执行人的义务;若未设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应选择适当时机和妥当方式让遗嘱受益人知晓立有该遗嘱之事实,以免耽误办理遗嘱继承或接受遗赠之事宜。

11、遗嘱人过世后,受益人应携带遗嘱原件、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或接受遗赠公证。

1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有关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人可在遗嘱中设立补充继承人,但在遗赠中一般不得指定候补受遗赠人。

13、若遗嘱受益人为受遗赠人(即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时,遗嘱人应在妥当时机告知受遗赠人,须在遗嘱人死亡并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同时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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